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

回顾印度尼西亚新《国籍法》

2006年7月11日在国会获得通过,从8月9日起正式生效。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

与旧的《国籍法》比较,新《国籍法》取消了对华族(占总人口2.376亿的8%)和其他少数民族在种族、性别和婚姻方面的歧视性条款,规定凡在印尼出生和未接受外国国籍的人均为印尼国民,所有种族和社群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尽相同的义务。其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是:


  • 跨国婚姻所生子女十八岁前可保留印尼国籍,十八岁后可自行选择国籍。而根据旧的《国籍法》,印尼人一旦与外籍人结婚,便自动丧失印尼国籍。
  • 同外国人结婚的印尼妇女,在决定其子女国籍问题时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她们的子女可以不像以前那样只能随父亲的国籍。
  • 为国家服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科学家、艺术家和体育运动员,可以不经过归化程序而获得印尼国籍。

新《国籍法》摒除了对“本土人”和“非本土人”的区别对待。这标志着包括华族在内的印尼少数族群,不会在国籍问题上受到种族歧视,可以跟所有印尼本土人一样,都被当成印尼人,这是印尼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

1954年以前,国家刚刚取得独立不久,印尼政府实施较为宽松的政策,外侨如果不在一定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明保留原籍,则自动转为印尼国民。到了1954年,产生了新的限制,外侨想若想申请加入印尼国籍,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各类证明材料,还需要缴付高额费用。

1958年7月,印尼颁布了《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的1958年第62号法令》,以血统种族原则代替国际普遍承认的出生原则。根据这个法令,拥有印尼护照和出生证的华人在办理各种证件或手续时必须出示国籍证,而且还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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